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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项目 (大数据项目、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专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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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7-24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54
 

2020年度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20日

2、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平台企业。

2.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除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投入核定期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发票开具时间和款项支付时间均在核定期内,合同签订日期可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但不早于2017年1月1日。

2.在核定时间范围内,项目投入总额达300万元及以上(不含增值税),其中,人力资源成本(包括人员费和劳务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60%,平台应用推广费占比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10%,信息化设备投入最高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30%。

3、资助标准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2021年省级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

 
 
 
 

 

1、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31日

2、申报主体

项目由制造业企业牵头申报,鼓励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含电信运营商)等联合申报;其中产业链标杆的行业龙头制造业企业原则上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要求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应在东莞注册(指牵头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电信运营商:包括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服务商,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电信运营商在广东(省内各地市)的分支机构。

3、项目建设要求

申报项目为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在建或拟建项目,总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且需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工。项目投入范围包括2019年1月1日以来信息化设备投入、信息化软件和系统投入,其中:

1.信息化设备投入包括带内嵌式信息控制系统的生产设备投入和IT设备购置、租赁费。

2.信息化软件和系统投入包括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费及研发费用,且其占比不得低于项目投入总额的30%。

4、资助标准

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入库

 
 
 
 

 

1、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20日

2、申报对象

2020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已认定的省高成长中小企业

3、资助标准

企业在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因商业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020年度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专项项目

 
 
 
 

 

1、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8月8日17:00时

2、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注重产学研结合、整合省内外优势资源。申报单位为省外地区的,项目评审与广东省内单位平等对待,港澳地区高校院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纳入相应范围。
    省外单位牵头申报的,经竞争性评审,择优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在满足科研机构、科研活动、主要团队到广东落地,且项目知识产权在广东申报、项目成果在广东转化等条件后,给予立项支持。

(二)坚持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牵头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在本领域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创新平台,且以本领域领军人物或中青年创新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必须有自筹经费投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70%;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

(三)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申报单位总体不受在研项目数的限项申报约束,项目应依托在该领域具有显著优势的单位,加强资源统筹和要素整合,集中力量开展技术攻关。不鼓励同一研究团队或同一单位分散力量,在申报同一专项(或专题)时,同一研究团队原则上只允许牵头或参与1项,同一法人单位原则上只允许牵头及参与不超过3项,否则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

(四)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防止出现拉本领域高端知名专家挂名现象。

(五)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六)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牵头承担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承担项目的核心研究组织任务,分配相应合理的资金份额。

(七)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3、资助标准

(1)符合珠江三角洲感潮河网区溶解氧滚动预报与低溶解氧调控关键技术集成及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 1500 万元左右

(2)符合珠江流域毒害污染物筛查、溯源和预警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 800 万元左右。

(3)符合控疫化学品、药品及次生产物识别与净化处理装备研发及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800万元左右。

(4)符合臭氧污染快速预警及精准应对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1500万元左右。

(5)符合工业园区 VOCs 精准在线监测预警溯源系统研发与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800万元左右。

(6)符合天然气燃烧中氮氧化物源头控制新技术及装备集成与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500万元左右。

(7)符合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500万元左右。

(8)符合基于区块链与大数据的城市土壤污染智能管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800万元左右。

(9)符合工业木质素废弃物的高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800万元左右。

(10)符合江河湖海微塑料生态管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方向的,支持800万元左右。

(11)符合县域多源固废综合处置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与集成示范方向的,支持800万元左右

 
 
 

第五批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1、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8月14日

2、申报对象

(一)应当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功能,可以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

具体包括:(1)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 3 年, 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2)可孵化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农业型孵化基地面积不 少于 60 亩;(3)有不少于 100 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有固定的公示栏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可将入驻基地的创业企业、孵化成效、基地空位 等情况以及政府和基地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不定期发布公示;(4)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 30 个以上;(5)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 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二)应当具备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功能。

具体包括:(1)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师资队伍可以由运营机构聘请,也可以与有创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合作;(2)创业培训和指导的师资队伍的成员不少于 5 人。主要为以下三类人员:① 熟悉创业教育,创业咨询指导或创业理论研究的专家;② 具有丰富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③ 熟悉创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办事流程的社会行业组织工作人员。有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成员,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成员的优先考虑。

(三)应当具备商事业务代理功能。

具体包括:(1)基地内有提供商事业务代理的机构,可以由运营机构成立固定部门、安排不少于 3 名的专职人员提供服务,也可引入会 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进驻;(2)基地可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 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应当具备行政公共服务功能。

具体包括:(1)基地内有提供行政服务代理的机构,可以由运营机构成立提供服务的固定部门、安排专职人员提供服务,也可引入有资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进驻;(2)基地能够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行政 公共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或代理服务,可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应当具备项目展示对接功能。

具体包括:(1)能够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可以是线下实体空间,也可以是线上虚拟空间;(2)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六)应当具备有资质的运营机构。

具体包括:(1)应为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2)其注册登记地址应在创业孵化基地内;(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4)具有经营管理、机构运营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 管理人员不少于 3 名;(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6)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7)有入孵企业进驻及退出动态机制,包括孵化成功退出、期满提前退出和不合格责令退出等退出机制,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孵化周期不少于一年);对在孵实体有激励机制,支持实 体在创业成功、经营稳定后迁出,实现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8)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七)应当具有较好孵化成效和发展前景

具体包括:(1)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 1 年以上;  (2)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 50%以上,且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 20 家;(3)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 1:3 以上,即每家入驻的创业实体 平均带动 3 人及以上就业(以参保人数作为依据);(4)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