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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报】广东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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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6-08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41
 
 
广东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
 


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的通知》(粤税发〔2020〕69号),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简化办理,主要包括:

(一)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免办范围

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人(或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核准注销信息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文书,处理核销“死欠”等相关涉税事项。

如前述纳税人(或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关裁定书主动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推进税务注销网上办理

进一步优化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和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推行“注销预检在先、全流程网上办为主、关联业务智能联动”的线上“税务注销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渠道办理税务注销事前预检、处理涉税费事项、提交税务注销申请以及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证明》等文书、查询清税清费进度等事宜。通过税务注销事前预检,符合注销即办资格且没有未办结涉税费事项的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理渠道启动税务注销流程,网上办理渠道将自动签发清税证明电子证照或者出具电子清税文书。

(三)进一步提升简易注销办理服务

 

已发布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但尚未办理税务注销或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可在公告期内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事宜。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但其承诺期应在简易注销公告期结束前,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在公告期届满前办结税务注销手续和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简易注销申请不提出异议。

(四)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告知事项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时,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结果(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对符合受理条件且适用税务即办注销的,应当场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并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适用税务即办注销的,应按照《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市监规字〔2020〕4号印发)要求,在受理纳税人税务注销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后,对核查结果为同意税务注销的,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或《清税证明》;对核查结果为不同意税务注销的,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注销税务登记的理由。具体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看办税指南。
 

 
2020全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近日,税务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进行解读: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自2020年6月1日起,缴费人通过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申报途经申报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系统自动判断免征,缴费人申报即享受免征政策。

对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退还费款,也可以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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