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6月30日17:00时
二、申报条件
专题一: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
1. 本专题粤澳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有一方为企业。
2. 粤澳两地牵头申报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立项后两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分别对粤澳两地牵头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3. 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澳门牵头申报单位须按澳方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交项目申请。
4. 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且必须符合内地与澳门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 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 内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7.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 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专题二: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
1. 本专题牵头申报单位应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高校名单”中,或者是特区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非牟利研发机构。
2. 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企业作为参与单位。鼓励牵头申报单位联合其他国家的创新主体共同申报。
3. 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进行产业化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4. 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5. 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 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 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 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6.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 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 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港澳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三、资助标准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3日17:00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注重产学研结合、整合省内外优势资源。申报单位为省外地区的,项目评审与广东省内单位平等对待,港澳地区高校院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纳入相应范围。
省外单位牵头申报的,经竞争性评审,择优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在满足科研机构、科研活动、主要团队到广东落地,且项目知识产权在广东申报、项目成果在广东转化等条件后,给予立项支持。
2.坚持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鼓励企业牵头申报,牵头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在本领域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创新平台,且以本领域领军人物或中青年创新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鼓励加大配套资金投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70%;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自筹经费主要由参与申报的企业出资)。
3.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申报单位总体不受在研项目数的限项申报约束,项目应依托在该领域具有显著优势的单位,加强资源统筹和要素整合,集中力量开展技术攻关。
4.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防止出现拉本领域高端知名专家挂名现象。
5.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6.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实申报,且应符合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牵头承担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承担项目的核心研究组织任务,分配相应合理的资金份额。
7.申报项目还须符合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三、资助标准
1.符合动力电池电极绿色制造技术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1500 万元。
2.符合无模组动力电池系统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2000 万元。
3.符合智能电动汽车新型电子电气架构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3000 万元。
4.符合大功率、高效率碳化硅双向车载充电机开发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1500 万元。
5.符合基于国产碳纤维的气体扩散层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2000 万元。
6.符合超薄石墨双极板开发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1500 万元。
7.符合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多合一集成控制器研发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2000 万元。
8.符合全氟磺酸树脂质子交换膜研发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2000 万元。
9.符合智能控制气压制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1500 万元。
10.符合高性能、高可靠域控制器系统研发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2000 万元。
11.符合自动驾驶整车及零部件性能测试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2500 万元。
12.符合车载毫米波4D成像雷达系统开发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 1500 万元。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8月20日
二、拟支持的政策任务
(一)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
省财政根据新升规企业数量对地级以上市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支持2020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对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普惠性奖励。对2020年“新升规”工业企业,以及2019年“新升规”工业企业在2020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 的进行奖励。珠三角地市按上规企业户均不超过1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市按上规企业户均不超过20万元的上限。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补贴(融资再担保代偿及担保降费补助、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奖励)
1. 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代偿及担保降费补助。对省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50%的分担补偿;实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对江门、惠州、肇庆和粤东西北地市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2020年新增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
2. 贷款贴息。支持支持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2020年新升规工业企业,对其获得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按照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3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供货商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对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广东省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按年化金额不超过1% 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开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举办“创客广东”创业创新大赛以及省中小企业有关重点工作。其中,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和有关重点工作由省统筹,其余项目资金拟按因素切块下达各地市。
1. 支持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各地级以上市通过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管理系统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补贴中小微企业购买国家、省、市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每个企业年度服务券使用总额不超过2万元。
2.支持2021年“创客广东”创业创新大赛。一是支持举办赛事活动。包括地市赛、专题赛和省决赛,用于补助赛事组织策划、场地物料、专家邀请、宣传推广和服务对接等。其中,地市赛由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办,每个地市最高不超过30万;专题赛、决赛由省统筹举办。二是支持获奖项目落地。对“创客广东”大赛省50强项目落地,获得股权融资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度1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