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申报审核
同期资料管理
利润水平监控
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税务机关可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自行发现存在相关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并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主要转让定价方法包括: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