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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项目 (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新型研发机构、中国专利奖、松山湖人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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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9-24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69

1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项目

 

一、申报时间

(一)境外发明专利、PCT 申请专利、符合受理范围但系统显示不存在的专利

先申请建档和查验材料,再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时间如下:

建档和查验材料:2020年9月16日至9月21日

系统填报:2020年9月24日至9月29日17:30

(二)其他专利

系统填报时间:2020年9月16日至9月29日17:30

二、申报条件

(一)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境外发明专利。

(三)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 PCT 国际专利申请,已经享受过东莞市资助的 PCT 申请不再资助。

三、资助标准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 5000 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 2000 元;获美国、 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 20000 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 10000 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 5000 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 2 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不超过 5000 元

 

 

 

2

2020~2021年度新型研发机构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10月15日17:00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登记或注册的研发机构,并符合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

(二)申报的项目应统一使用专题内容作为项目名称。(如申报“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单位名)+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三)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条件所需证明附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在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申报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五)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六)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孵化器及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认定,已认定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接受申报专题一、二、三。

三、资助标准

(一)符合专题一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的,最高每家资助 1000 万元

(二)符合专题二粤东西北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的,资助金额最高 2000 万元

(三)符合专题三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专题的,按规定享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优惠。

(四)符合专题四、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专题的,支持额度最高 500 万元

 

 

 

3

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11月15日

二、申报条件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19年12月3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4

2020年第二批松山湖高新区

市级以上人才项目配套资助申请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10月15日

二、申报对象

配套资助的对象应为园区推荐上报并获批的,或从市外迁驻园区并将承接单位变更为在园区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省市级人才项目入选者,且该人才项目已获得东莞市级财政相关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截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须在园区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在申报时已连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不少于20%的股份,且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园区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在2018年9月10日前,经管委会同意予以配套支持立项的第一至六批东莞市创业人才项目,关于申报人持有企业股份的要求按照管委会相关文件执行。

(二)创新类:截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须在园区工作,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园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截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受市财政资助的经费已拨付到账。

(四)园区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资助标准

(一)园区原则上按申请人获得市财政资助总额的1:1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助金额与园区财政配套资助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对仅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资助金额与园区财政配套资助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