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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项目 (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专利金融资助项目、研发人才单位入库、标准化战略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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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9-01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48

1

2020~2021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

(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10月23日17:00

二、申报条件

1. 本专题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 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 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 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3. 粤港两地牵头申报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立项后两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分别对粤港两地牵头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4. 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香港牵头申报单位须按香港创新及科技署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具体信息可登录香港创新及科技署官网查询。

5. 粤港双方牵头申报或参与单位中必须至少有1家为企业

6. 牵头或参与本专题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7. 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且必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8. 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9.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应为广东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10.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11. 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标准

择优对同时通过粤港双方评审的项目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2

2020年度东莞市专利金融资助项目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9月2日17:00

二、支持对象

(一)申报主体

应为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市财政东财〔2017〕341号、东财〔2018〕265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资助范围

专利保险保单在2019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期间生效的,且保单未获市财政同类项目补贴。

三、资助标准

项目采取后补助、按比例补贴的方式,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或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专利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总额给予不超过 50%的补贴对外贸企业和出口产品转内销的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其实际支出保费的总额叠加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同一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2019年度东莞市研发人才申请人所在单位入库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9月7日

二、征集范围

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和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且营业收入总额增长比例不低于我市同期GDP的增长比例,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二)企业在我市建有经各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包括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三)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包括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高层次人才、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四)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上,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200万元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企业须在我市企业研发活动统计范围或科技统计调查范围内,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指标以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火炬统计调查平台填报的相关年度报表为准。

三、资助标准

按研发人才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4

2021年度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

一、申报时间

网上截止申报时间:2020年9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项目应符合《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标准类。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同一单位申报的系列标准或多项相近标准,视情况合并为一类标准并按一项标准予以资助。

(二)试点示范类项目。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按期考核验收通过的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三)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实施推广。

(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项目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重大标准化活动类项目。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或备案的,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标准化论坛、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项目。

(六)标准化重点人才引进项目。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对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的。

(七)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立项项目。对能提供完善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培训课程、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较多国际标准化交流实践渠道,经专家评审具备完成培训任务能力,可给予项目立项。

(八)地方标准技术支撑立项项目。对能协助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经专家评审,可给予项目立项。

(九)标准化公共服务立项项目。对能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科普、标准文化建设,推动社会管理标准化,实施标准化战略专资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以及省级地方标准文本印刷发行等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的,经专家评审,可给予项目立项。  

(十)其它项目。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大项目。

三、申报主体

申报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项目的主体应为粤港澳大湾区内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机构,申报试点示范类项目的主体应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除粤港澳大湾区和试点示范类标准化项目外,申报其它项目的主体应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不含广州、深圳市下辖单位)。

国际标准的参与制定单位均可申报;国家标准只受理主导制定单位和第一协助制定单位的申报;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只受理主导制定单位的申报;团体标准只受理发布标准的社会团体的申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只受理秘书处承担单位的申报。其他项目,只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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