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税法规定,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因没有自行开具发票的资质,在服务/货物购买方要求开具发票时,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应注意哪些税务风险?本文予以分析总结。
一、
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七种情形
(一)自然人代开发票
自然人给外部公司提供服务后,外部公司需要其提供发票,那么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现在,自然人代开发票比较普遍。这是因为,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开始从事灵活用工,这些自由职业者接受外部公司的委派,完成相应的网络直播、保险代理等任务,从而获得相应报酬。在获得报酬后,外部公司也会要求他们提供发票。但是,自然人一般不能自行开具发票,所以会选择去代开发票。
此前,自然人都是通过线下的方式来代开发票。但是,近年来,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方便自然人代开发票业务的办理,我国多地积极推动“线下开票”转移到“线上”。
比如,此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便委托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开发并上线“自然人手机代开发票平台”,该平台所有的代开操作包括发票申请、税款划缴、发票开具、发票送达等,都是在网上进行,实实在在从纳税人办税需求出发,解决了纳税人办税痛点、堵点、难点。
此外,厦门市税务局也在电子税务局上线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实现“线上申请+自助缴税+自助出票+自动推送”的业务模式,优化了营商环境,提高了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二)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
个体工商户作为劳动个体,经常会与外部公司合作,自行提供相应的劳动。外部公司在支付给个体工商户报酬后,通常会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发票,以便进行后续的成本抵扣和税费减免。
但是,个体工商户通常没有开票条件,因此需要代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这为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提供了执行依据。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代开发票时只需按照规定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者证明、个体工商户公章等,即可申请代开发票。
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发票也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票。那么,什么时候开普票,什么时候开专票呢?对此,开什么类型的发票其实并不是由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的,而是由受票方决定。受票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只能开普通发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既可以开专票又可以开普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
没有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给外部公司提供服务后,公司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就需要代开发票。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代开发票。其实,小规模纳税人是有条件自行开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同时要注意,代开时购买方(付款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才能代开。代开时只需要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等即可代开。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要提供的信息则包括购货方和销货方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等。
(四)可申请代开发票的其他四种情形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也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二、
代开发票需要关注的五大税务风险
(一)无真实业务申请代开,涉嫌虚开的风险
此前,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向B企业代开一张金额为2524.27万元的船舶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经税务机关核查,受票方B企业并未与A企业发生实际交易,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该企业也遭到了罚款。所以,自然人代开发票必须要有真实业务发生,不能无业务的基础上“空开”。
同时,自然人代开也不要随意变名代开,有很多发票在开具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这样就转变了收入性质,也会构成虚开和违规。此外,企业在接收发票时,也要核对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等品名,核查开票金额、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如果接收到货物、劳务品名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发票,应及时联系对方更换发票,否则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代开额度、金额过大被限制代开的风险
纳税人尤其是自然人在代开发票时,累计额度、单票金额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非常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核查。对此,有些地方已经对额度作出限定,比如有些地方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单张发票代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月代开发票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所以,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应该注意当地政策,避免开票金额盲目夸张,导致开票渠道阻断。
(三)异地代开发票被追征税款的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可能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风险。
(四)异地申请代开被税局拒绝开票的风险
近日,一则代开发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消息引发市场强烈关注。
根据湖南省局税务局工作安排,2022年12月1日后,将对身份证件号码和购方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均不在湖南省的开票申请人的开票行为进行线上阻断。具体来看,一是购货方和销货方都不是湖南省内的纳税人,不能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发票申请。二是还将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增加监控规则,如果代开人的属地是异地,会对纳税人发出提示,并进行线上阻断,暂不办理。
(五)受票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有许多企业认为,既然自然人自己选择了代开发票,那么个税就应该由自然人自行在开票时缴纳。实质上,国家政策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由此可见,个税还是需要由支付人来帮缴的。这里的支付人便是给自然人发放薪酬等的企业。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接收的是个人代开的发票,也一定不要忘了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以免产生涉税风险和遭受处罚。
根据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即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
对受票方的风险提示
有别于自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的销货单位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因此受票方一般乐于接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虽然代开发票能保证发票来源真实,却并不代表所发生经营业务一定真实,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样可能存在货物品名等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受票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仔细甄别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品名开票金额、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
要注意警惕及防范相关虚抵税务风险,切莫故意取得未发生实际交易的虚假代开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或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