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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1-02-23  作者:  浏览次数:280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指南。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17:00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dgstb.dg.gov.cn/egrantweb/)完成网上申报(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4)。

  (二)线上审核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请于4月15日(星期四)17:00前完成初审。市科技局将于4月23日(星期五)17:00前完成网上审核。

  (三)提交纸质材料

  1.经市科技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企业打印书面材料一式6份,装订成册(需按照《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中“附件材料”所需文件的顺序整理编册,编制目录和页码),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2.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确保申报书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5月7日(星期五)17:00前提交至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可邮寄;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一区53窗口,联系人:谢凤娟、李桂雯,联系电话:22835972)。

  (四)组织评审

  市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组织创新型企业评审工作,评审环节包括书面评审、答辩评估和现场考察等环节,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二)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申报类型,同一企业只能选择“百强创新型企业”(下称“百强企业”)和“瞪羚企业”其中一项申报。
        (三)申报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企不属于《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四)申报百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1日
         2、产业领域突出,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产业领域的新兴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具体如下:
(1)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关键电子元器件、物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
         (2)高端装备制造:主要包括工业机器人、高端智能制造装备、服务机器人、高端激光装备制造。
         (3)新能源: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电池,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分布式能源等新型能源,智能电网技术、智能电网关键装备等智慧能源。
         (4)新材料:主要包括先进钢铁、高性能合金、先进陶瓷、先进高分子材料、特种建筑玻璃及专用原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新型显示材料、电子功能材料、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新型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先进新材料;增材制造专用材料、纳米材料、先进碳材料、量子计算核心材料、新型超导材料、液态金属材料、热电与光电材料、软物质与生物材料、智能材料、石墨烯等前沿新材料。
          (5)生命科学和生命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生物保健、大健康、生物技术服务。
         3、创新能力突出,核心技术具有国内首创性、紧缺性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近两年(2019-2020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建有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3件。
         4、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成熟,2020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3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
         5、资本运营突出,近三年(2018-2020年)获得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参与了投资或并购国内外高新技术公司(项目),或者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企业现金流充足,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6、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受以上“3、4、5”条件限制:
         (1)企业提交了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且进入发行审核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审核环节;
         (2)企业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3)企业作为主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他重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不限于科技部) ;
(4)企业2020年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额大于5亿元。
7、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申报条件:
         (1)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且近5年(2016-2020年)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
(2)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手续。
(五)申报瞪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不早于2011年1月1日
         2、2020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净利率不低于10% 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2019-2020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20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2020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50%)。
         3、近两年(2019-2020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件。
三、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按要求在网上系统如实填报完整、准确。
         (二)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书—附件材料清单提供,上传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材料以jpg或pdf格式上传;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且清晰可辨。
(三)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件审查要求:
1、申报书中的必填项目和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已经提交;
2、符合各类别的基本申报条件;
3、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一致,否则视为审查不合格。

 
附件:1.东莞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pdf

   2.东莞市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部门联系方式.doc

   3.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创新型企业).docx

     5.2020年度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