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效支撑“双十”产业集 群发展,2021年继续开展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要求
工程中心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 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高 自主研发能力的重要抓手。工程中心建设要求围绕产业发展的重 要需求,搭建技术创新平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 术,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培养创新领军人才,为推进粤港澳大湾 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面向对象
(一)申报单位。
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 高等院校。
(二)申报数量。
1. 企业、科研院所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 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2. 未建有工程中心的高等院校可申报1个。已建有工程中心 的高等院校根据2020年度动态评估情况确定申报指标,其中: 粤东西北地区公办本科高校和省一流高职院校已建工程中心未超 过4个的,每校可申报1个;其它高校在动态评估中有主动撤销 或合并的,每校可申报1个。
三、申报条件
(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 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上一 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5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 (研 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高等院校申报须 依托省“冲补强”重点学科或品牌专业及高水平专业群,且近3 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科研院所单位近 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二) 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 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 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 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 单位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 (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三)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 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 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 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 不少于3项。
(四) 管理机制。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 平台,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 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 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 新经济企业是指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未达到5000万元,但拥有 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的企业(近3年获得过省级 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奖励)。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 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
(六) 对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 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 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 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高要 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可参照粤东西北 地区的条件申报)。
四、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http://pro.gdstc.gd.gov.cn)”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一)网上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科技 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或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 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员开设用户帐 号的权限。项目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 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 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流程。各项目负责人注册后通过网络提交申请 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主 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完成系统申报。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 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五、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一) 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 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高校和科研机构单位提供组织 机构代码证。
(二)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 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 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三)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 告)。
(四)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 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 项目证明材料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 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六) 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 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 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 供材料。
(七) 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3个月社 保或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八) 市(区)级科研平台的证明文件。
(九) 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髙校和科研院所申报单位需 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证明材料,且不少 于3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需提供联合共建协 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十)新经济企业需提供股权投融资或者上一年度研发经 费投入证明材料;近3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奖励 证明材料(如:重点专项、科技奖励、创业大赛、创新团队、 专利奖等)。
六、有关要求
(一) 强化申报单位责任。科技管理部门未委托任何中介 机构代理申报事项,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 不良信用记录。
(二) 强化地市服务意识。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工 程中心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申报指导,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把关,提高申报质量,确保上报材料符合通知要求。
(三) 强化材料审核。存在以下情况的,形式审查不合 格:申报材料不齐全;佐证材料未经第三方认证;内容前后不一 致;印、章、签名不规范;扫描文档不清晰、不完整;申报单位 类型选择不正确;工程中心命名不规范等。
七、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