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我市专精特新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必须属于国家、省或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范畴。
(三)企业注册登记成立满一年并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四)项目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
(五)项目设备投入1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配套软件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六)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
(七)申报企业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
三、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根据扶持资金的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资金用完即止。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东莞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
(五)项目设备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六)申报设备的全景照片和铭牌照片;
(七)项目责任承诺书。
六、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投入的资助期限
项目投入的计算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银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自制设备零部件的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9年7月1日至验收认定当日之前;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二)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单台(套)设备不含税价格低于10万元的设备(配套软件不受此限制);
2.二手设备;
3.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属于本申报企业的设备。
4.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5. 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三)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其中非标设备和定制设备的铭牌上可以不标注型号。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并按市“科技东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申报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四)设备资助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五)专家组根据企业所提供的《项目投入明细表》所记载的设备数量来认定,表格中设备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以现场认定数量为准。
(六)申报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并已取得设备所有权的,申报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资助范围,利息、保险费、保证金不纳入资助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八)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九)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予认可。
(十)申报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二)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申报企业能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的,则无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若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价格较低的,按孰低原则确认。
(十三)由企业自制的设备,以及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所确认的材料及耗材清单为审核依据。其中,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另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四)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五)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六)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七)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须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十八)企业在同一合同中涉及购置多台设备,若在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单台设备付款进度,也未在银行付款凭证上清晰显示单台设备付款进度的,则该合同的所有设备均按合同整体付款进度来确定每台设备的已付款金额。
七、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5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八、其他说明
(一)实施“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是项目申报及责任主体,要求由实施项目的企业独立自主申报,并且只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才可 以参加项目的验收认定。
(二)网上申报上传的附件,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PDF、图表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确保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三)验收认定过程中,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并签名确认,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代表出席(格式见附件3)。
(四)验收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验收认定程序。
(五)网上审查环节,市工信局对项目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申报单位须在5个自然日内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提交,逾期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六)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准备好现场验收认定的有关材料,自市工信局在申报系统中确认可以对该项目开展验收认定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申报单位应向市工信局提出已完成本项目验收认定材料准备工作的反馈,市工信局收到反馈后拟定验收日程。申报单位逾期未提出反馈的,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七)验收认定结束后,申报单位原则上需在5个自然日内整理并提交完备的申报资料至市工信局(涉及需补充境外财务相关资料的,可延长至10个自然日内提交),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逾期未交,该项目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附件: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入明细表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项目责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