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人社发〔2020〕54号
2019 年度东莞市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申报公告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府办【2020】58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支撑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研发人才队伍,现将 2019年度东莞市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以下简称"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人受理条件
申报人在相关技术领域从事原创性研究,进行发明创造,或进行工艺革新、技术改良、流程改革等创新活动,在东莞依法纳税,并符合以下范围可申报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
(一)在符合 2019 年度东莞市研发人才所在单位入库名单的单位工作(详见附件 1)。
(二)忠于本职、业绩突出,经所在单位认可,并在技术研发相关部门的研发、技术、生产岗位上任职的人才,或参与用人单位项目、技术、产品研发的团队成员,或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三)由所在单位为其在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申报时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或具有我市户籍,或连续在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 5年。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报人工资薪金或科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条件
(一)工资薪金∶ 2019年度应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5 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申报人(个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专利权转让、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和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技术秘密转让)或以科技成果作价(需为以上技术转让、许可情况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登记)投资等方式取得的2019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需单独申报纳税)达到 30 万元。
三、奖励标准
按申报人 2019 年度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 80%的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 万元。在资金总规模范围内,根据申请数量,可适当调整奖励比例。
四、不予奖励情况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其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
(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有刑事犯罪记录,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 A4 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材料,尤其是税务数据须填写准确,因个人提供数据和资料有误影响申报的,后果自负。
以隐瞒或虚报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提出申请,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受理时间∶2020年10月17日—11月19日。(延期至11月30日)
审核时限∶ 申请人在系统提交申请后,用人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完成确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名单后发布当年申报公告。
(二)网上申报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在"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网址∶ https∶/dghrss.dg.gov.cn/jsrc/),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s∶//dghrss.dg.gov.cn/)点击进入,分别注册个人、单位账户,并于规定时间前登陆提交申请材料,逾期将无法申请。
(三)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前登陆系统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镇级初审
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五)市级复核和核实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实申报信息。其中申请人的"应纳税工薪收入"、"应纳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工薪收入纳税额"、"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税额"等以市税务局核实数据为准;申请人申报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收入相应的项目是否真实有效,由市科技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如需申请人补充有关证明,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前补充,否则未补充证明部分视作无效。
(六)确认和递交纸质材料
市级完成复核信息后,由申请人登陆系统确认后打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窗口(详见附件3)。各街镇(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应认真核对申请人在申报系统上所上传证明材料与原件是否相符,经审核无异议的,及时汇总并加盖公章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需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报市政府审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奖励人才名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八)资金下达拨付
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向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和财政分局下达奖励资金,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会同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向申请人拨付奖励资金,并在申报系统上传拨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