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资格
(一)商事主体、税务登记关系均在松山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正式入驻松山湖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的项目。
(三)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所注册的企业,企业创始人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台湾籍,应为企业技术带头人,或担任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的注册登记中台湾籍人员所占股份(含技术入股)累计比例不低于25%。
(四)申报项目属于松山湖主导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及松山湖管委会扶持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和急需配套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首期“创业启动资金”:
1、系统填报《松山湖引进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台胞证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项目初创团队成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项目商业计划书PPT;
6、项目专利证书或获奖证书;
7、银行开户证明。
(二)申请第二、三期“创业启动资金”:
1、系统填报《松山湖引进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金自查报告》;
2、企业发展成果相关证明文件;
3、企业申请资金当月财务报表。
(三)申请“参展补贴”:
1、系统填报《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培训、参展补贴申请表》;
2、培训、参展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培训机构、培训师资质证书。培训机构必须为在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机构;
4、举办培训的通知文件、方案、现场照片,签到表、活动总结等;
5、参展的通知文件、现场照片、活动总结等。
(四)申请“贷款贴息”:
1、申请金融服务贴息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系统填报《台湾青年创新创业贴息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开展新型信贷业务试点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3)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有效证明;
(4)企业支付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
2、申请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系统填报《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创业投资机构风险补助申请表》;
(2)创业投资机构与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签定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3)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创业投资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创业投资机构向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投资和服务的其他有效证明。
三、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网上申报。本次项目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逾期不报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政策申报。申报单位登陆松山湖官网(http://ssl.dg.gov.cn/)网上办事-政策服务-政策列表-东莞松山湖引进台湾创新创业青年项目专项资金-在线申办(首次申报必须注册新帐号),按照系统模板及系统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二)纸质材料。本次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受理起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11月6日。申报项目通过网上初审后,各申报单位应根据系统要求打印有关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经单位法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提交到松山湖市民中心18号至29号受理窗口。提交资料时需现场核查材料复印件对应的原件,请注意携带。
(三)资格审查。受理窗口核对确认相关申报材料,即视为正式受理。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该申报单位本批次申报资格自动取消。
(四)评审及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产业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核对资料真实性、完备性。对申报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会,给出评审意见及具体资助金额,评审结果提交市台港澳事务局审核。
(五)征求意见及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由松山湖产业发展局发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松山湖产业发展局提出。
(六)审批。通过相关部门核查无异议的,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将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批发放资金。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松山湖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获得项目资金的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松山湖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等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
(二) 对弄虚作假、冒用、截留、挪用、挤占以及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核减项目资金、停止拨付、追缴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按相关规定罚款、取消3年内的财政资助项目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须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正式受理申报后将不予退还。
五、声明
(一)本申报指南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管理暂行办法为准。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文的资助内容如与东莞市及园区现行的其它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二)本指南仅对本批次申报受理工作有效。
(三)松山湖管委会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