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资助的对象应为园区推荐上报并获批的(包括在其它镇街、园区申报成功但实际落户园区),或从市外迁驻园区并将承接单位变更为在园区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国家、省市级人才项目入选者,且该人才项目已获得东莞市级财政相关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截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须在园区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在申报时已连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不少于20%的股份,且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园区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在2018年9月10日前,经管委会同意予以配套支持立项的第一至六批东莞市创业人才项目,关于申报人持有企业股份的要求按照管委会相关文件执行。
(二)创新类:截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须在园区工作,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园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截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受市财政资助的经费已拨付到账。
(四)园区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资助额度
(一)园区原则上按申请人获得市财政资助总额的1:1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含配套补贴项目),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助金额与园区财政配套资助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对仅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含配套补贴项目),市财政资助金额与园区财政配套资助金额总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四、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
申报材料包括:
1.《东莞松山湖领军人才配套资助申报书》(在线填写);
2.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证书、立项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际投资证明(详见附件1);
4.项目获得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资助或仅获得市级财政资助证明;
5.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
6.个人身份证明;
7.与用人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在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创新人才项目提供);
8.验资报告(创业人才项目提供)
9.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五、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2020年11月6日以后,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松山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核定配套资助金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