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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建设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9-15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24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培育发展农业农村新动能,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第六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申报组织

  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园区的组织推荐,并加强与农业部门沟通。

  各地市原则上推荐以县(县级市)为建设主体的园区不超过2项,以区为建设主体的园区限推荐1项,中山、东莞以镇为建设主体的园区限推荐1项。

  优先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革命老区、中央苏区、民族地区、定点联系县市和县域创新能力监测位居本市前列的县(市)申报建设园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其中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莞为镇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可为园区管理机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二)园区要有科学可行的规划和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园区规划中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明确园区发展主导产业和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园区产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原则上以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以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园区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建有科技创新平台、实验示范基地,聚集科技型人才、农村科技特派员,形成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转化推广,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五)园区聚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建有“星创天地”或具有开展技术转化、农民培训、创新创业指导、产品展示及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技术转移转化和农村创新创业,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民创业增收。

  (六)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园区所在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参与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2)。

  (二)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附件3)。

  四、建设流程

  (一) 编制材料。

  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的编制。

  (二) 申报推荐。

  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 专家评议。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评议,必要时实地考察,提出园区批准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四) 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园区建设,建设期为3年。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监测数据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园区建设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发展。

  (五) 验收授牌。

  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结合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园区申报材料,经综合评议后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文公布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名单,授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牌匾。

  (六) 评估管理。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挂牌园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不达标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1年内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符合条件的优秀园区或建设期内表现突出的园区,支持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附件:1.《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

     2.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3.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

     4.第六批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