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府办〔2020〕58号)精神,全面提升东莞市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支撑东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研发人才队伍,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研发人才,可申请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按研发人才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为做好研发人才经济贡献申请人所在单位筛选工作,现在东莞市依法登记和依法纳税的企业或机构范围内公开征集入库筛选名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在东莞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东莞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包括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建有研发中心的企业等)和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除外):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7%,且营业收入总额增长比例不低于东莞市同期GDP的增长比例(且须为正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二)企业在东莞市建有经各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包括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三)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包括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高层次人才、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四)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上,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200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时间
2020年9月8日—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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