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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0~2021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9-01  作者:  浏览次数:194
一、支持内容
            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专题编号:20200511)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及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生物医药、食品安全、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大气及水污染治理)、 先进制造、海洋科学等前沿科技和涉及两地民生发展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研发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本专题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 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 业等创新主体。
         2. 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
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3. 粤港两地牵头申报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 自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立项后两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分别对粤港两地牵头申报单位 给予资助。
        4. 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香港牵头申报单位须按香港创新及科技署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具体信息可登录香港创新及科技署官网(https://www.itc.gov.hk/gb/index.html)查询。
       5. 粤港双方牵头申报或参与单位中必须至少有 1 家为企业。
       6. 牵头或参与本专题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7. 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且必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8. 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9.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应为广东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10.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11. 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三、考核指标
       1. 攻克关键技术,形成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际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 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服务、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2. 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 1 名。
       3. 产生良好经济效益(需提供有效证明)。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对同时通过粤港双方评审的项目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附 件:1.2020~2021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证明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