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指南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6-17 作者: 浏览次数:158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指南
一、适用企业范围
白名单企业以及应急物资生产白名单企业。
二、白名单范围
白名单企业由部门推荐,具体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推荐以市级倍增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倍增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小微上规企业,优质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外资外贸企业,纳税等级为A、B级诚信纳税企业,绿色项目,市重点监测企业,省、市重大项目投资方,供应链金融平台,以及银行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信用类贷款支持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主的白名单。
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包括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毒液、红外测温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相关药品等企业,以及为重点企业提供原材料、生产设备的产业链相关企业(应急物资生产白名单企业疫情结束后不再纳入白名单)。
白名单企业必须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风险补偿类型
补偿类型为线上(含省中小融平台东莞地区贷款)随借随还一年期信用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期的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质押贷款,本土企业的首次贷款、支小再贷款。其中:
(一)信用类别贷款,即是指非实物抵押、非担保公司担保的信用贷款,且必须是人民币贷款,不包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贷款和票据贴现等业务品种。
(二)省中小融平台东莞地区贷款纳入风险补偿的主体必须是白名单企业,可纳入风险补偿的类型为随借随还一年期信用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期的信用贷款。
(三)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质押类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本土企业首次贷款,是指东莞注册企业近三年(即2018年1月1日)以来由在莞银行机构发放的首笔贷款(以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为准),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不能超出以上补偿类型范围,贷款主体不受白名单限制。
(五)支小再贷款可纳入补偿的类型为信用类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支小再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按比例切块,用完即止。
(六)合作银行机构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对企业发放贷款产生不良申请风险补偿的,其平台名单必须由市工信局会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共同认定并公布。供应链金融平台风险补偿金额按比例切块,用完即止。
(七)支持合作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2019年度已备案符合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进行展期操作,最长可展期到2020年9月30日结清,展期期间仍可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八)支持合作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白名单企业进行无还本续贷操作,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可申请备案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不直接资助企业。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发放符合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产生不良时,以合作银行机构当年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2018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放的贷款补偿比例为2%,2020年内发放的贷款补偿比例为4%,2021年内贷款补偿比例为3%,自2022年起恢复为2%。
纳入风险补偿的单户白名单企业贷款额度上限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3000万元,其他白名单企业为1500万元。同一白名单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额度,以银行的实际放款日期在先的为准。
五、申报主体和条件
申报主体为与市工信局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在莞银行机构。第一批白名单企业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18年12月1日之后;今年公布的白名单企业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此后公布的白名单企业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业务发生时间为公布日之后。合作银行机构如已获得“三融合”风险补偿资助,获得资助项目不纳入本政策资助范围。
六、工作流程
不需要企业申报。合作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贷款产生风险损失时,可依照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申请风险补偿。
(一)每月新增贷款报备。合作银行机构须每月8日前(如遇节假日则相应延长)对上月新增贷款进行备案(不能与“三融合”风险补偿重复备案)。一是填报《企业新增贷款汇总表》报送纸质盖章材料进行线下备案;二是登录“企莞家”平台(网址:http://im.dg.gov.cn)对有关业务进行线上备案。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合作银行机构首次使用“企莞家”平台需先行完成注册。账号生效后,登录“企莞家”,点击“项目申报”,选择“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备案及风险补偿申请”,填写《企业新增贷款汇总表》(在线生成)。线上备案的数据必须与线下备案相符并对应一致,否则以线下盖章的版本为准。
(二)不良贷款备案。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白名单企业贷款资金欠息达60日(含)或贷款本金逾期达30日(含)以上,则满足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即可通过“企莞家”网站——金融服务——不良业务备案,填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不良业务备案表》(在线生成)。
(三)风险补偿申请。不良贷款备案后,合作银行机构应尽快就不良贷款一事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合作银行机构启动法律追偿程序并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等能够证明相关机构已正式受理案件的书面证明后,通过“企莞家”网站——金融服务——风险补偿申请,填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在线生成),申请风险补偿。并按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资料要求(详见附件5),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工信局企业促进科。市工信局随时接受风险补偿申请,按年度或季度处理,即年初统一处理上年度申请,或视申报情况按季度处理上季度申请。
(四)项目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就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核。
(五)社会公示。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拟订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企莞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六)审批拨付。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将资金拨付合作银行机构。
(七)后续监管通报。风险补偿金拨付后,市工信局将向市属各职能部门(镇街、园区)及合作银行机构通报相关情况,提醒对该企业是否终止扶持措施,并把企业从白名单中删除。
(八)不良贷款跟进处理。合作银行机构获取风险补偿金后,仍需积极处置不良贷款业务,并及时向市工信局或委托的专业第三方提交处理结果和相关佐证资料(包括法院结案文书、仲裁文书等)。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或少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赔付金额)计算实行多退少补(以合作银行机构当年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当年补偿比例为限)。合作银行机构实际追回的资金须按赔付比例(赔付金额)将风险补偿退回原拨付账户。
七、监督与管理
(一)管理机制
1.市工信局
应当健全监督机制,结合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资金总额、适用企业、风险补偿类型、资助标准等。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由市工信局委托的专业第三方
(1)受理、审核各合作银行机构新增贷款项目备案、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
(2)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审核。
(3)要持续跟踪、督促合作银行机构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合作机构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专业第三方就该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4)按月统计各合作银行机构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市工信局报送统计结果。
3.合作银行机构
(1)必须每月按时、按要求进行新增贷款报备。
(2)获得风险补偿的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同时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市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要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3)要建立专人负责机制,做好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二)其他
合作银行机构如有以下情况的,下一年取消合作资格:
1.全年均未开展符合风险补偿贷款业务;
2.不及时报备新增贷款情况;
3.其他不配合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