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项目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1月15日
(二)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仅需符合一项:
1、2020年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工业);
2、国家、省专精特新企业(工业);
3、2019年度工业总产值4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实情况为准)。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资质。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企业行业及规模。申报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不含水、电、燃气等生产及供应企业。
(3)营业收入增长。申报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行业增长500万元及以上)。
(4)守法经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相关限制性条款。
(四)资助标准
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按其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对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量,给予不超过1%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00万元。
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按其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0.2%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2021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1年1月25日17:00前
(二)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三)申报条件
(1)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5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高等院校申报须依托省“冲补强”重点学科或品牌专业及高水平专业群,且近3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2)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联科研总人数的50%
(3)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鍵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4)管理机制: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科研平合,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5)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是指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未达到5000万元,但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的企业(近3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奖励)。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报条件(1)、(2)限制。
三、2020年东莞市科技特派员专项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1年1月13日下午17:00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1、项目申报人员
(1)申报人员须由东莞市科技局认定派出单位派出,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单位、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2)申报人与派驻单位之间不存在股权关联等利益关系,且与派驻单位对接、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约。鼓励与派驻单位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的科技人员申报。
(3)单个项目的项目组成员要求2人以上,每名申报人员每年限申报1项。
(4)申报当年已获省级科技特派员立项资助且未结题的人员,不得申报。
2、派出单位
(1)必须是经东莞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
(2)限项申报,每个派出单位按在莞在职中级(含)以上职称科技人员1:20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3、派驻单位
(1)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应为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需求,且有相应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事业单位。
(2)农村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应为东莞市所辖范围内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园等,且具有明确的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需求。
(3)派驻单位首先需要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经所属镇街(园区)审核后提交。
(4)原则上每年每个派驻单位参与申报项目限2项,获立项科技特派员项目总数限1项。
(三)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