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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项目 (研究生培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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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7-08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19
 
 

 
2020年度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8月3日17:30
二、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企业、规上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在我市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的高校院所或高校导师共同申报。

(二)已设立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企业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不低于3% ,新型研发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0% 。

(三)具有经市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导师不少于2 人,且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 周岁。企业导师具有指导研究生实践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能协助高校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文献阅读、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并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历且具有3 年以上工作经验;

2.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岗位人员;

3.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

4.获市级以上科技类或社科类奖项的主要人员,且为第一完成人;

5.近5 年来主持或为主(前三位)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数额较大的横向科研课题,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6.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总监及以上人员;

7.近5年来发表过4篇及以上高水平专业学术研究论文,或独立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著作;

8.获3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且为第一发明人。

(四)截止至工作站申报前一个月,企业累计进站且联合培养(实践)的研究生不少于5人,新型研发机构累计进站且联合培养(实践)的研究生不少于10人,每人培养(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于已认定的工作站登记的研究生,在新申报工作站中不得作为研究生名额重复列入申报。

(五)具有合理、清晰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管理制度,对进站的研究生有明确培养课程、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研究生实践岗位。

(六)具有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科研课题。科研课题是工作站的核心载体,必须在研究生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发布。科研课题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和技术的需求,联合高校院所或高校导师开展工作站平台建设、技术研究、校企联合课程开发等科研活动,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型产业领域的科研课题。

(七)工作站建站单位与高校院所或高校导师须达成关于科研课题研究任务分工和财政资助经费分配的合作协议,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工作站建站单位须承诺在工作站建站实施期间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不少于1年,联合高校院所开发校企联合培养(实践)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完成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科研课题,并提供科研活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论文论著、软件版权等佐证资料。

三、资助标准

经认定为工作站且通过验收的,市财政给予总额最高50万元的资助。

 
 

 

 

 
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30日
二、申报对象

(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一是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二是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三是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2020年度东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15日17:00时
二、申报对象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我市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须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本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设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区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机构;

(二)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牵头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或机构,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稳定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较多的相关行业、产业专利;

(三)优先资助已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社会团体、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了长效合作关系,形成了协同创新组织体系的申报主体;

(四)优先资助具有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五)项目技术领域应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军民融合产业相关技术领域,技术的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较强;

(六)企业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

(七)企业申报的,要求近3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5%以上或累计达到300万以上。

三、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最高50万元

 
 

 

 

 
2020年度东莞市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项目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15日17:00时
二、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设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二)主营业务为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布局分析、专利价值分析、专利导航分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联盟运作等业务。

(三)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或建立可运营专利数据库且数据库内可运营专利数量不少于5000件。

三、资助标准

(一)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高不超过市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建立可运营专利数据库且数据库内可运营专利数量不少于5000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高不超过市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20年度东莞市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15日17:00时
二、申报对象

申报主体为东莞市境内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具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在东莞市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行业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第二类是以东莞市产业联盟为基础已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

(一)在东莞市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行业新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新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经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功备案;

2. 新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其牵头单位为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成员不少于5家,至少包括一家骨干企业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设立在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区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机构。

(二)以东莞市产业联盟为基础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2.联盟建设、运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包括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开展产业专利导航、企业微导航等工作;

3.联盟组织管理规范,建立有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人才培养,每年更新发布专利导航报告;建设有专利池,专利池内拥有不少于1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5件(传统产业联盟除外),或形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形成至少1件标准必要专利;

4.通过转让、交叉许可、诉讼、拍卖等方式获得收益,实现多形式运营。

三、资助标准

1.第一类资助主体,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0万元

2.第二类资助主体,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60万元

 
 

 

 

 
2020年度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项目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15日17:00时
二、申报对象

(一)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1.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主体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和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申报。

2.牵头申报单位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2人。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开展过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

3.牵头单位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

(二)企业运营类专利微导航项目

1.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市倍增企业,同时须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科研院所等共同申报。

2.申报企业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合作单位应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具有较高的专利分析能力和研究水平。

三、资助标准

每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运营类专利微导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020年度东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奖励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7月15日17:00时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应为东莞市内依法注册或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东莞市注册的且设立于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综合实验基地、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知识产区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与我市中小微企业签订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少拥有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三)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培训等;

(四)被托管的中小微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至少1件以上专利;

(五)托管期内专利代理机构每年需为被托管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一次知识产权培训;

(六)被托管的中小微企业中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0%。

三、资助标准

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60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增加60家资助额度增加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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