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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报】海南自贸港系列减免税新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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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7-08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85
 
 

一|海南自贸港减免税新政相继出台

 
 
 
 

 
为了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接连下发多份税收优惠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各个方面的减免:
1.《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①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2.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实行离岛免税政策,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
 

 

 

 
 
 

 

二|资源税执行口径及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资源税法中相关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等问题进行一一细化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将资源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优惠进行明确: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