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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好用的节税方法,还不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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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6-05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03


节税=避税?

 

     节税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手段(政策技巧、计算分析、会计政策等)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以供选择时,纳税人则选用令税负最低的方式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
     很多会计人员不知道该从哪一环节开始节税?其实节税最应该从签订合同时开始,下面通过几个案例为大家解答:

 

案例一

假设A公司需要聘请某院黄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50000元。合同约定:黄教授的机票5000元由我公司承担报销。

 

注:黄教授的机票5000元在A公司不得抵扣增值税。由于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因此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改变合同签订

假设A公司需要聘请某院黄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55000元,合同约定:黄教授的机票等所有车旅费用由某院承担。

 

注:取得某院培训费5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二

甲物业公司将一幢老的商业门头房对外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200万元(含物业费200万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① 增值税=1200*5%=60万元

② 房产税=1200*12%=144万元

③ 不考虑附加税费、印花税等。

合计税费:60+144=204万元

 

注:黄教授的机票5000元在A公司不得抵扣增值税。由于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因此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改变合同签订

甲物业公司将一幢老的商业门头房对外出租,年收入1200万元,合同签订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将房租和物业分别签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000万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年物业费200万元。

① 房租增值税=1000*5%=50万元
    物业费增值税=200*6%=12万元
② 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③ 不考虑附加税费、印花税等。
合计税费:50+12+120=182万元

 

注:上述合同在分别如实签订的情况下,能够节税22万元。企业出租房屋时,会附带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物业管理服务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把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区别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那这些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企业在无形中增加了税负负担。

 


 

案例三

甲公司属于某知名电梯品牌在当地区域的销售代理商,每部电梯平均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含安装费10万元,3年维护保养费20万元)。假设去年销售电梯300部,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100万元(不含税),甲公司负责安装和3年免费保养)。

增值税=100万元*13%*300=3900万元

 

 

 
 
 

改变签订合同

 

甲公司假设去年销售电梯300部,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70万元(不含税),另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3年保养费20万元,合同中分别注明、发票按照项目开具、财务核算分别核算收入。

① 增值税=(70万元*13%+10万元*3%+20万元*6%)*300=3180万元
② 差额:3900万元-3180万元=720万元

 

注:

1.上述计税项目如实分开签订的情况下,节税720万元。其中,保养维护和修理修配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上完全不同,一个6%,一个13%。

2.二者的主要区别要看看针对的对象是否属于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案例四

B设备销售公司8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3类,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第一笔10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2000万元,一年后收款。企业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

计提销项税额=3000万×13%=390万元

 

 

 
 
 

改变合同签订

若B设备销售公司对未收到的2000万元货款通过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和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1年后的收款日期,就可以延缓一年的纳税时间。

8月份只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13%=130万元
一年后再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13%=260万元

因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注:

1.直接收款方式就是“钱货两清”,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手交货一手交钱”。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以下统称拿到货款),同时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者提货凭据(以下统称拿到货物所有权)。作为卖方,拿到货款的同时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作为买方,拿到货物所有权的同时支付货款。
2.赊销方式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因此赊销,卖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这里的发货,卖方是不保留所有权的,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拿到货物后完全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案例五

乙公司与某家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300万元。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1300万元*0.03%=33900元

 

 

 
 
 

改变合同签订

乙公司与某家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300万元。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元
节省印花税=33900-30000=3900元

注: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六

好多会计经常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存在企业间无偿借款的分录,而且都是无偿借款,会计误认为:无偿借款就没有任何税!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以上是错误的观点!

 

 

 
 
 

改变签订合同

以后企业间借款的时候建议有偿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合同中约定利率,并把收取利息的时日约定的期限长一些,因为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

因此,约定的付息日之前,没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注: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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