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0年6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形成实际产能,新成立一年以内的企业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3.项目已取得由工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2003年以来承担省工信厅技术改造项目,已到完成时间但尚未完工,或项目虽已经完成但是尚未办理验收的,不能申报本专题。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申报不同资助方式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备奖励方式
1.设备事后奖励:
(1)项目拟申请资助的设备未获得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项目备案建设期(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实际所购置的新设备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3)项目应于2019年9月1日(含)至2020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
(4)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2. 设备事前奖励:
2020 年6 月30 日(含)前完工并通过验收的2019 年设备事前奖励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于5月30日前向市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贷款贴息方式
1.项目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项目建设,且未曾获得省财政资金贴息支持。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备案金额),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3. 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发行企业债的,提供申请发行企业债的文件、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招募书、发行文件等相关材料。
4. 项目在2019 年9月1日(含)至2020 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5.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股权投资方式
1.项目单位有参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意愿,能够接受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提交同意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备案金额),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3.项目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60%的技术改造项目。
4.已开工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资助标准
(一)设备奖励
1.设备事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5000万元。
2.设备事前奖励。支持在2020年6月30日(含)前完工的2019年度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
(二)贷款贴息方式
省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资金原则上应是银行针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时间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方
以股权投资形式扶持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单个项目股权投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2020年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清洁生产奖励项目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 2018年至2020年通过工信部门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企业,即申报企业须在2018年至2020年省、市工信部门公布的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当中。
3. 2016年3月26日以来,在项目申报前3年内,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或其他违反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三、资助标准
1.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获得奖励的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再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0万元。
2.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完成标准审核程序清洁生产验收。其中,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3.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补足奖金差额13.5万元。
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产业创新能力和平台建设资金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入库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2.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类),且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财政资金支持。同时要求项目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3.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升级方向;
4.项目在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实施,已完工并取得明显成效,且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实施地在东莞市境内。
5.2003年以来承担省工信厅(含原省经贸委、省经信委)技术创新项目,已到完成时间但尚未完工,或项目虽已经完成但是尚未办理验收的,如无特殊原因,不能申报本专题。
三、资助标准
支持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奖励方式采取事后奖补。省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项目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总额的40%(不含税),单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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