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税报】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明确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1-05-11 作者: 浏览次数:6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