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支撑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研发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包括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建有研发中心的企业等)和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除外):
(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且营业收入总额增长比例不低于我市同期GDP的增长比例(且须为正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二)企业在我市建有经各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包括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三)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包括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高层次人才、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四)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上,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200万元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企业须在我市企业研发活动统计范围或科技统计调查范围内,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指标以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火炬统计调查平台填报的相关年度报表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人才是指在我市工作,能够在相关技术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进行发明创造,或进行工艺革新、技术改良、流程改革等创新活动的技术技能人才。其中,申请第六条相关奖励的研发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
(二)忠于本职、业绩突出,经所在单位认可,并在技术技能研发岗位上任职的核心技术骨干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三)由所在单位为其在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申报时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或具有我市户籍,或连续在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5年。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核心技术骨干是指用人单位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含副职),或参与用人单位重要项目、技术、产品研发的团队核心成员;其他紧缺急需人才须满足申报时有效的《东莞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新引进人才须由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引进,且上一年度内在我市首次就业(以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准),申报时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其中,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不限于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柔性引进人才须由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通过课题研究、项目合作、兼职聘用、咨询顾问、技术指导等形式从市外引进,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档案关系、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申报时有效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所列特色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二)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重大项目或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且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关键岗位从事科研开发或技术应用工作5年以上的,并掌握先进技术的专业人才。
(四)在国内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相关领域的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工作5年以上,能解决用人单位关键核心技术或产品生产工艺难题的技能人才。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经用人单位推荐的研发人才,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对于上年度在莞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5万元以上的研发人才,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达到30万元的研发人才,按研发人才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在资金总规模范围内,根据申请数量,可适当调整奖励比例。
(二)研发人才素质提升奖励。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研发人才给予素质提升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前款第(二)项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须由广东省相关主管部门核发)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由在东莞市备案的相关机构核发),需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取得证书的工种符合被推荐研发人才现从事岗位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根据用人单位在上年度新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年度薪酬等条件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补贴,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标准如下:
(一)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不少于30万元的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0元/人的引才补贴。
(二)新引进5名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或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不少于20万元的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人的引才补贴。
前款第(一)、(二)项中新引进人才如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相应的引才补贴按照博士20000元/人,硕士10000元/人的标准执行。境外世界知名大学是指申报年度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 200的境外大学。
第八条 柔性引才补贴。按照用人单位当年度柔性引才实际支出薪酬总额的3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具体要求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时,应明确其每年累计在莞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且不超过183天;每年累计在莞工作时间不在规定时间段内的不予扶持。用人单位应于协议或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柔性引才补贴采取后补贴的方式,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引进人才的相关薪酬和费用,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柔性引才补贴,其中,柔性引进人才每年在莞工作30-60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的补贴;每年在莞工作61-183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的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名额不超过3人。
第四章 奖补申报流程
第九条 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申请入库的企业或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入库申报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发布申报公告,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入库单位,并接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入库申请。
(二)拟定名单。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相关资料,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复核情况,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拟定入库名单。
(三)名单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对拟入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确定为用人单位信息库入库名单。
第十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流程:
(一)受理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征求相关工作部门意见后发布申报公告,接受已入库用人单位的申请以及入库用人单位中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研发人才个人的申请。
(二)拟定名单。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请单位、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相关资料,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复核的情况,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拟定奖励补贴对象名单。
(三)名单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对拟奖励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确定为奖励补贴对象名单。
(四)方案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提出奖励补贴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资金拨付。奖励补贴方案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资金划拨到各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由各园区、镇(街道)财政分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按照申领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重点举措
第十一条 完善研发人才供需链。依托“人社大数据”系统,加强与人才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深度合作,打造涵盖企业研发人才需求、重点高校专业人才供给的校企人才供需云平台。在此基础上,优化升级云招聘功能,不断拓宽线上招聘渠道,并通过定向邀约,每年举办不少于2场研发人才专场招聘会或行业人才专场招聘活动,实现线上线下合力引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和市教育局配合)
第十二条 扩大研发人才寻聘地。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聚焦产业链和创新链,编制集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科研人员、博士后、博士、技术经理人等高层次人才信息于一体的创新人才地图,精准标识出最佳人才寻聘地,为全市用人单位精准引才、靶向猎才提供最佳路径。鼓励全市企业和研发机构建立研发项目需求清单,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研发人才和合作对象,加强柔性引才引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第十三条 开设研发人才云课堂。充分整合现有高校、职业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及专业培训机构线上线下教育资源,采用“互联网+教育”模式,在莞易学平台基础上,为研发人才打造一站式线上培训平台,面向全市研发人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等在线课程,并帮助企业量身定制线上培训菜单,利用云直播定期开展在线培训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第十四条 打造研发人才强磁场。依托松山湖科学城高端创新要素集聚的优势,围绕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环境科技等重点领域,吸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论坛、行业峰会、开发者大会等落地东莞,打造研发人才生态圈。对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百强创新型企业举办的学术会议、论坛、行业峰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论坛补贴。支持各类专业学会、行业协会、院校科研机构等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各类研发人才交流活动,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举办的研发技术类讲座或专题培训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项的资金补贴,每年补贴10项左右。(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第十五条 用好人才服务关键招。符合安居保障条件的研发人才,可申请相关租赁补贴或优先租(购)人才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根据实际情况,以实物配置、货币补贴等方式优先保障研发人才住房需求。符合入户条件的研发人才需要将户口迁入本市的,按照现行入户政策进行办理;研发人才有子女入学要求的,如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的相关规定,可按照该政策执行。研发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的,并计划在就业镇街(园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科技、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用人单位的申报、核定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和协调研发人才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决算;负责编制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负责用人单位的入库申请与管理;负责组织资金的申报以及奖励补贴名单的审核,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负责办理资金下达给园区、镇(街道)的拨付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情况;负责编制科技创新人才地图。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资金年度预算、决算;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并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核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等单位资质;协助核实新型研发机构获得项目资金和技术合同交易额情况;协助核实申请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相应的项目;负责建立研发项目需求清单。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协助核实有关申请单位信用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实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单位资质。
市统计局负责核实申请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口径提供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情况;负责核实申请单位所属类别(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
市教育局负责开展研发人才线上培训平台的建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相应的项目;负责核实申请单位的信用情况。
市倍增办负责提供市倍增企业(含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名单。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守法情况。
市税务局负责核验申请人的纳税信息。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协助宣传和落实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政策;负责辖区内政策的申请与受理、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以及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政策适用对象的指导服务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人事档案关系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研发人才经济贡献奖励纳入《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东府〔2018〕75号)预算项目的资金中列支,研发人才素质提升奖励纳入《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东府办〔2018〕106号)预算项目的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柔性引才补贴以及其他扶持措施均从本办法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编造或伪造等虚假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名额或扶持资金的,经查实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申请或资格,且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各类资助;对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申请对象处于联合惩戒措施信息核实期间或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的,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1.企业入库申报操作指引.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