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集团
服务项目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0769-28331396
13416900717
网站首页
关于集团
服务项目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
联系我们
关于集团
服务项目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
联系我们
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停止转发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汇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8-17 作者: 浏览次数:
84
为进一步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提升纳税人业务办理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即日起请各出口企业每月初自行到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每月首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月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汇率,我局不再另行转发。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上一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下一篇:
关于组织松山湖“倍增计划”2020年园区级试点企业申报指南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