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 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产业集群 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申报指南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6-23 作者: 浏览次数:214
2020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
资金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为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 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二、项目要求
(一)项目完工时间应在2020年6月1日后,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
(二)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投入不少于300万元(核算要求详见本指南第七部分资金的财务投入核算指引)。
(四)项目已投入额达到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的50%及以上。
(五)项目采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技术解决生产、经营、管理等综合问题,打破信息孤岛,不断促进企业业务持续改善。
(六)应用场景具有代表性,面向细分领域共性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产品和模式。
(七)项目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 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求。
(八)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九)同一企业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1个。
三、资助方式与资助标准
(一)择优扶持。择优评审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25%给予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分阶段奖补。分两阶段进行奖补,其中:首阶段,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计算拟资助总额,并按投入完成比例拨付首期资金;后阶段,对完成项目计划内投入、通过验收的项目核拨剩余资金。
(三)鼓励尽快投资。首阶段资助比例按25%执行;后阶段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数量,对资助比例及最高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用完即止。两阶段单个项目合计拨付资金不超过600万元。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镇街(园区)指挥部组织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在网上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并于8月31日前按照网上申报的内容和格式提交项目正式书面申报材料至镇街(园区)指挥部。
申报资料编制要求:
1、封面目录。封面统一标明为“2020年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申报书”,标明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等,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2、项目申报表;
3、项目已投入明细表;
4、项目申请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科研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以及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客户服务合同等。若涉及备案核准、国土、规划、环评、安全生产等,提供相关落实手续文件;
材料装订及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按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档材料提交镇街(园区)指挥部。
(二)镇街初审。镇街(园区)指挥部初审,将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公文报市指挥部。
(三)资格审查。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资金不予资助情况。
(四)现场评审。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为确保现场评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申报单位应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要求,申报单位应提前打印申报材料(1式5份),以备专家审核。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评审验收程序。
2、安排人员引领评审专家现场考察和演示系统功能。
3、申报单位使用PPT形式对项目内容进行简要汇报,并接受评审专家的质询。
4、现场评审环节后,申报单位需根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并将完善后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档提交市工信局。
(五)社会公示。市工信局依据评审情况,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金资助计划,并将项目名单和资金资助计划在“企管家”进行社会公示3天。
(六)首阶段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经市指挥部工业调度组审议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市工信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首阶段资金拨款手续。
(七)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市工信局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按项目最终投入核算资助总额,经核减已拨付资金后划拨剩余资助资金至项目建设单位。
(八)后续管理。市工信局通知受资助企业进行发票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
五、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二)资金管理
1、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受资助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工信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3、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的财务投入核算指引
(一)项目投入核算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票据、银行凭证的时间至少需满足以下其中一项规则:
1.、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
2.、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
(二)项目投入纳入资助的范围包括信息化设备投入、信息化软件和系统投入,其中:
1、信息化设备投入包括生产设备投入和IT设备购置/租赁费,其中:
(1)生产设备投入是指项目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所购置或租赁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相关生产辅助性设备,且内含不可分离的内嵌式信息控制系统。
(2)IT设备购置/租赁费指项目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购置/租赁的服务器、存储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传感器、数据模块所产生的费用,其他硬件一概不纳入核算范围。
2、信息化软件和系统投入包括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费,且其投入占比不得少于项目投入总额的30%,其中:
(1)软件与系统购置及租赁费是指项目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软件与系统所产生的费用,所购置(租赁)的软件与系统须属于以下类别: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供应链管理、客户管理、仓储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数据管理、制造执行、排产计划、过程控制、流程管理、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工程、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计算机辅助制造、质量和计量管理、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与上述类别无关的费用不纳入核算范围。境外购买的软件与系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佐证材料,按孰低原则确认。
(2)软件与系统技术服务费是指项目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软件与系统技术咨询、开发和实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委托第三方测评软件的费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
(四)已享受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等财政资助的投入(如软件与系统、IT设备等),不重复资助。
(五)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不予认可。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七)设备设施按购买价款及进口关税核算,其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项目投资额。
七、责任与义务
获得财政补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以及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省、市级工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